河北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暂行)

日期:2022-04-19 16:34:22 16:58
作者:网站管理员

河北大学文件

 

校政字〔20224

关于印发《河北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社、中心,校办企业,校内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建设工程审计工作,加强建设工程管理与监督,促进完善内部控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资金投资效益,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2年324

河北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建设工程审计工作,加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提高资金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河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校政字〔202156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学校使用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修缮改造、公用基础设施、校园景观绿化等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业务活动、内部控制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和校内各单位规范工程管理,完善内部控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资源绩效,防范建设风险,促进廉政建设。

第二章  审计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审计范围包括工程项目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结算等各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

第六条    建设工程业务活动审计方式包括:

(一)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结算各个阶段,与建设进度同步,对管理和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与评价。

全过程跟踪审计适用于投资规模达到一定金额以上,或学校认定为重点监督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结算审计,工程项目竣工后,依据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竣工图、变更签证等材料,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有关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规定,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工程价款。

结算审计适用于学校批准的资金起点以上,且不采取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工程项目。

(三)抽查审计,对学校批准的资金起点以下的小型工程项目,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样审计。

(四)专项审计,根据学校管理需要,对工程业务活动中重要事项或重要环节,开展专项业务审计。

第七条    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审计方式包括:

(一)审计监督,根据业务活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项目管理等部门沟通,提出加强和改进内部控制管理的审计建议。

(二)审计调查,按照学校要求,对工程管理内部控制,建设工程绩效等内容,不定期开展审计调查。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八条    建设工程业务活动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一)审计准备,项目管理部门提交工程项目送审材料,通过完整性审核后,审计处予以审计立项,组成审计项目组进行审计。

(二)审计实施,审计项目组运用检查核对、洽谈沟通、市场询价、征求意见、分析整理等方法,依法依规实施审计,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工程项目审计意见初稿,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三)审计完成,审计项目组与被审计单位就审计结果进行沟通,并按相关程序出具审计报告。如审计结果存在争议,可由审计组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

(四)审计复审,对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结算审计复审。

第九条    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审计程序,依据学校内部审计规定等制度开展。

第十条    建设工程的具体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也可由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处负责中介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工程业务审计的,所发生的委托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二条    审计处在审计实施完成后,应将所有相关资料按照规定及时整理存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审计过程中,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应主动、及时向审计处提供工程项目相关资料,并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处应及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核实查处。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履职不力,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校审字〔20019号)同时废止。


NO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