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育厅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管理规定

日期:2020-09-15 17:38:00 16:58
作者:网站管理员

河北省教育厅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审批行为,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以及国家和我省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要求,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北省教育厅机关各处室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实施行政许可审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审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定的职责、权限、条件、时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   建立行政许可“一口对外、一次告知、限时办结、封闭运行”的工作机制,理顺工作关系,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本厅行政许可审批的统筹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第六条   厅行政服务中心,在政策法规处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下,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向申请人提供本厅行政许可政策咨询服务;

(二)受理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三)将决定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移交主管处室(单位)办理并负责督办,协调办理网上审批事项;

(四)负责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书、证件;

(五)负责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登记、网上公示以及行政许可文书、档案管理;

(六)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主管处室(单位)负责对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行政许可审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对自行受理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主管处室(单位)负责受理、审查和送达。

 

第二章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第八条  本厅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1项、为教育部服务事项3项。

第九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会同相关处室(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将本厅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在河北省教育厅网站、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公示,并根据需要编制办事指南(工作手册),以方便申请人查阅。申请人要求说明、解释的,应予以说明、解释。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本厅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当在“河北省网上审批系统”申报,填写项目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邮箱,并上传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与此同时,以书面形式直接或者委托代理人到本厅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对未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直接向主管处室(单位)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  行政服务中心或主管处室(单位)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未在“河北省网上审批系统”申报的,协助申请人将项目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按要求录入“河北省网上审批系统”,并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全部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5日内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三)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填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以上事项,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同时在网上予以标注。

第十二条  对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并决定受理的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于受理当天填写《河北省教育厅行政许可运行登记表》,连同申请材料一并移交主管处室(单位)办理,并负责督办。

主管处室(单位)承办人接到移交的材料时,须在登记表上办理签收手续。

主管处室(单位)自行负责并决定受理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主管处室(单位)负责填写《河北省教育厅行政许可运行登记表》。

第十三条  对受理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按职责分工,由行政服务中心或主管处室(单位)建立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登记簿,及时将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申请事项、申请日期、提交材料目录、受理时间、事项办理编号、交办时间、办结时间、送达时间,承办人等信息进行登记。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首办责任制度。主管处室(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并按机关内部审批程序办理审核、会签、审批、许可书文号登记、印制行政许可决定书文件等事项。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负责承办、审核、会签、审批的人员要严格执行《河北省教育厅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流程时限表》规定的承办时限,并填写《河北省教育厅行政许可运行登记表》。

主管处室(单位)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需要相关处室(单位)会签的,协办处室(单位)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会签意见并反馈。协办处室(单位)不按时提出会办意见的,主办处室(单位)可按协办处室(单位)“同意”办理。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AB岗工作制度。负责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审查、审核、会签、审批事项的人员外出时,由协办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不得以主办人员不在为由超时限办理。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处务会议纪要制度。主管处室(单位)对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召开处务会议研究,并明确专人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填写《处务会议纪要备案登记表》,经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随审查事项材料一并保存。

第十八条  实施特别程序。主管处室(单位)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要指派2名以上人员进行核实。

需要听证、招标、评估、评审、鉴定、测试的,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进行听证、招标、评估、评审、鉴定、测试,并填写《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由行政服务中心送达申请人。

 

第五章  决  定

 

 第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厅主管领导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许可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经厅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经厅领导批准的,主管处室(单位)应当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件、文书、证件。

第二十条  主管处室(单位)对行政服务中心移交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结后,要将《河北省教育厅行政许可运行登记表》、《处务会议纪要》、《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审查情况表》、决定书文件、文书、证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送交行政服务中心保存。

主管处室(单位)自行受理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资料,由各主管处室(单位)负责保存。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经厅领导审批,做出不予批准决定的,主管处室(单位)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送  达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事项,经领导批准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件、文书、证件送达申请人。

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事项未经批准的,要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厅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送达;主管处室(单位)自行受理的事项,由主管处室(单位)负责送达。

送达方式一般由申请人直接领取,也可采取邮寄送达、委托送达或者公告送达方式。申请人直接领取的,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第七章  时  限

 

第二十四条  负责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承办、审核、会签、审批事项的人员,必须在《河北省教育厅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流程时限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办结相关事项。

能够当场办结的事项要当场办结。

第二十五条  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限办结需要延期的,主管处室(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到期前,填写《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经主管厅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办理时限自决定受理之日起至做出审批决定之日止,以工作日计算。受理时间以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为准;做出审批决定的时间以厅领导签批的时间为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补正的,其受理时间按收到全部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之日计算。逾期不告知的,受理时间按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计算。

按规定需要听证、招标、评估、评审、鉴定、测试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办理的事项按规定需要报送省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或上级机关批准的,省政府或上级机关审批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事项办理中需要申请人根据审查意见实施整改的,申请人实施整改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审查审批期限不能与评估评审期限合并计算、使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以学校为单位组织申报的、按规定需要集中办理的或者由专门机构办理的以及人事、财务、外事等不宜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事项,由主管处室(单位)按相关规定受理、审查并送达。有关处室(单位)应及时将受理数量、办理情况等信息报行政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教育厅实施行政审批若干规定>的通知》(冀教政法[2011]3号)同时作废。

 


NO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