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文件
校财字〔2015〕2号
关于印发《河北大学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医学部,各院、处、部、室、馆、社、中心、集团: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加强和规范学校会议费管理,依照《河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冀财行〔2013〕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 北 大 学
2015年1月30日
河北大学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加强和规范学校会议费管理,依照《河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冀财行[2013] 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类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改进会议形式,注重会议质量,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三条 学校会议费执行预算管理,纳入学校预算,单独列示,明确会议项目、开支数额和资金列支渠道。
第四条 会议一般不得到保定市以外地区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组织承办的各类会议,包括学术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等。举办、承办的会议应与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活动紧密相关,经费的使用须与所举办的活动具有相关性。
第二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会议费指召开会议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以及电视电话会议的会议室租金、电路使用费等等。
本条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七条 举办会议单位须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会期,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定额标准350元/人/天。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结算报销,其中会议用餐以自助餐为主,标准不得超过130元/人/天。
第八条 各单位举办的会议应优先使用学校内部会议室,学校内部会议室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到协议酒店召开。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应在学校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九条 各单位须规范使用会议费,严禁与会议无关的开支。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三章 会议费预算和报销
第十条 学校会议费执行预算申报制度。学校预算安排的会议,由各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提交立项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因突发性、临时性工作召开会议所产生的费用,按规定程序报批。
专项经费、科研经费安排的会议,按项目预算申报内容及批复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举办会议单位如需收取会议费,须按学校规定到财务处办理收费手续。收取的会议费应及时交财务处入账,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支。
第十二条 会议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财务处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十四条 会议费列支顺序为收取的会务费、预算安排(科研与专项项目安排)的会议经费。
第十五条 会议费报销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会议经费申请预算及预算批复;
(二)会议通知、会议议程;
(三)参会人员签到名单;
(四)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票据、清单(须加盖服务单位财务专用章);
(五)与会议内容相关的参观考察报告(会议安排考察时提供);
(六)会议期间用车协议;
(七)会议室租赁协议。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各单位须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监察和审计部门对学校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学校纪委、监察处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工商学院、后勤集团、出版社、附属医院等独立法人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经批准到外地参加会议的,按照《河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不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